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3號
KLDV,102,訴,183,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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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黃日騰
被   告 陳家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並非因不動產涉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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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