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漢必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余弘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弘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余弘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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