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9號
KLDV,102,補,259,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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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昇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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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群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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