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昇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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