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6號
KLDV,102,補,236,2013071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羅正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懿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