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羅正男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懿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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