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楊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素娥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