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45號
KLDV,102,監宣,45,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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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信昌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陳林阿呅
程序監理人 張淑美
關 係 人 余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林阿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信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余惠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陳林阿呅於民國100年1 2月7日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余 惠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 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經本 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葉卓俞醫 師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對於其姓名尚能清楚回答,惟對 於現在民國幾年則回答不知道等情,有本院102年 5月9日訊 問筆錄及照片 2張在卷可稽,且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



以:「林女在民國99年到100年間開始出現生活自理退化的 跡象,之後陸續出現記憶力下降、情緒欠穩、自殺想法、自 傷行為、被偷妄想、被害妄想、幻聽、言談混亂等症狀,家 人帶林女至長庚醫院求診,診斷為失智症。林女接受評估, 臨床失智量表為 3分,目前林女生活自理能力嚴重退化,完 全仰賴專人照顧,全無經濟活動或管理處份金錢財物之能力 。其精神狀態:林女外觀衣著整齊,爭眼臥於床上,詢問林 女姓名時,林女可正確回應,對於時間、地點、人物等定向 感詢問,對於社會判斷,思考,記憶,計算能力等詢問,無 法具體回應,呈現答非所問。鑑定時,未觀察到林女有任何 激躁或不尋常行為,亦無使用手勢、肢體語官或面部表情、 眼神等方式傳達意念之現象。綜上所述,趙女自100年起認 知功能顯著退化且合併有精神及行為問題,日常生活功能依 照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評估為嚴重依賴他人等級,臨床失 智評分量表為 3分,屬重度失智範圍。故認為其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完全喪失,目 前生活自理及經濟活動能力需要接受他人監護」等語,有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2年6月7日(102)長庚 院基字第0721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 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及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子,於102年 5月9日本院至長庚醫院基隆情人湖院區進行現 場訊問時,由聲請人陪同在相對人身旁,彼此依附關係親密 ;而關係人余惠貞亦為相對人之媳婦,彼此關係亦甚為密切 ,且關係人余惠貞亦有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有其 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 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陳 信昌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余惠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另監護人陳信昌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 第 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 余惠貞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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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