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黃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坤富間因102年度基簡字第241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