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殷玉忠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代 理 人 褚宏晉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林增智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陳鵬文
代 理 人 黃至旺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鍾世雄
代 理 人 郭奕岡
代 理 人 陳奎名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郭亘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陳邦寧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代 理 人 葉漢中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品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不得附件二所示各項之程度。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於民 國102年5月3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102年6 月30日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不同意之債權人:1.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及優先債權比例百分之 7.2,於102年6月21日不同意陳報狀、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無擔保及優先債權比例百分之16.81,於102年6 月26日不同意陳報狀、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擔 保及優先債權比例百分之3.88,102年6月26日不同意陳報狀 ,合計不同意比例百分之27.89之陳報狀在卷足憑,其餘債 權人或具狀同意,或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而視為同意,則同意 債務人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優先債權人比例為百分之72.1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經債權人多數 決同意,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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