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479號
TCEM,90,中秩,479,20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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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七九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霧警刑字第五四七三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於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之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七時二十分許。㈡、地點:台中市縣○○路九巷四十一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於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炳華之證言。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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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