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翊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庸另行聲請。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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