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7月16日止累
計993,369元未給付(其中442,440元為本金、550,929元
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2年7月16日止累計57,994元未給付,
其中25,154元為消費款、29,24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國棟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2440│ │7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莊國棟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154 │ │7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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