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860號
KLDV,102,司促,6860,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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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10,000元,約定自94年10月31日起至95年10月
    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2年7月12日止累計249,063元未給付,其中
    101,177元為本金、147,80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2年7月12日止累計88,598元未給付,
    其中34,552元為消費款、50,44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86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吳秀英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177│     │7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吳秀英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552 │     │7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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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