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獻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貳仟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約定自99年12月14日起至102年12
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2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7月10日止累計960,643元
未給付,其中944,106元為本金、16,237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
定自99年11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2年7月10日止累計1,538,924元未給付,其中1,503,739
元為本金、35,18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0年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自100年5月26日起至109年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7
月10日止累計82,434元未給付,其中81,029元為本金、
1,10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獻昌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22% │
│ │944106│ │7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獻昌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0373│ │7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9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江獻昌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1029 │ │7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