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余子華(原名余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
逾期手續費;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
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每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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