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391號
KLDV,102,司促,6391,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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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即陳柏齡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柏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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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