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311號
KLDV,102,司促,6311,201307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