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297號
KLDV,102,司促,6297,201307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佩儒(原名李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
    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6月27日止累計
    211,955元未給付,(其中126,329元為本金,83,549元
    為利息,2,0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2年6月27日止累計56,889元未給付,
    其中33,907元為消費款、22,982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2)所
    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62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李佩儒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6329│     │6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2 │新臺幣│李佩儒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907 │     │6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