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172號
KLDV,102,司促,6172,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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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詹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
  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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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