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142號
KLDV,102,司促,6142,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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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庭維(原名劉德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
    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46,686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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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