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32號
KLDV,102,司促,5432,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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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債 權 人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債 務 人 觀之林&德安家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聯邦保全股份
  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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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