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債 權 人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債 務 人 觀之林&德安家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聯邦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