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嘉榮即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
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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