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吳蔡阿味
法定代理人 吳聰文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被 告 吳海螺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提出下開證據資料: 原告於書狀中稱:原告之配偶吳枝和生前出售土地所得款項 ,有新臺幣(下同)八百萬元存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配偶 胡瓊玲之帳戶,其中五百萬元嗣後交與原告之五子吳榮欽, 而於吳枝和死亡後,另三百萬元係交由被告保管等情。請就 前述內容,提出證人胡瓊玲之相關帳戶存款、提款交易明細 資料,並說明三百萬元交付被告保管之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