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03號
KLDM,102,聲,703,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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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繼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麻將牌叁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繼新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五九五號為緩起訴 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麻將三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五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以一百零 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九八一五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麻將牌三 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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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