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21號
KLDM,102,易,221,201307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紫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9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紫祈前因傷害告訴人梁銅城之案件, 而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83號判處拘役30 日;被告因無力繳付易科罰金之款項,遂於民國101 年11月 20日8時31分許,至基隆市○○區○○○路0○0 號前,欲向 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兩人因而發生爭執,被 告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 人,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及頭皮、背部挫傷之身體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梁銅城告訴被告尤紫祈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願意原 諒被告而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1號102年7 月23日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詳見該次筆錄第1-2 頁),告訴 人並當庭書具撤回告訴聲請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詳同前次 審判筆錄及同日告訴人簽名之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