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許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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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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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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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機械工│永豐商業銀│102年1月31日│250,000元 │AE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嘉義分行│ │ │ │ │
│ │公司莊國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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