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盧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蔡碧仲律師
被 告 陸冠穎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金華
呂蒨茹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08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是否已領取強制責任險之理賠金;如已領取應並陳報受領給付之項目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