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號
CYDV,102,重訴,2,2013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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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荃即邱瑞麟
      何榮福
      邱瑞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于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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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