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8號
CYDV,102,訴,368,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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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劉耀東
被   告 莊祐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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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