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證書非真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7號
CYDV,102,訴,287,201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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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賴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賴能通、.
建堂、賴俊嘉、賴俊宏、賴英雄賴邦夫賴昶達賴思誠、賴
英柳、賴承興賴進祥賴金村賴金良賴金榜賴寶元、賴
俊男、賴燕飛賴威男賴詠松賴俊賢賴嘉珀賴嘉章、賴
伯勳、賴伯章間請求確認證書非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6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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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