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5號
CYDV,102,補,25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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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許金良
      許明文
      許清芳
      李寶珠
      李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263號強制
執行程序,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1,4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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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