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48號
CYDV,102,補,248,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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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信
      蔡新田
      黃惠香
被   告 林南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46,800 元(計算式:原告
主張占用面積1511.7㎡×公告土地現值4,000 元/ ㎡=6,046,80
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895元。原告另請求被告
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損害金,係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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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