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謝華洲
被 告 陳文溢
郭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75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3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2,9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02,4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