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高珮樺
高維瑄
高玉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高順章
高順彬
高永諒(原名:高順能)
蔡高美子
高清池
高清溪
高秀子
曾士憲
曾家樺(原名:曾月霜)
曾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133元〔即土地
面積(492.37+492.37+984.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