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1號
CYDV,102,補,231,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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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高珮樺
      高維瑄
      高玉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高順章
      高順彬
      高永諒(原名:高順能)
      蔡高美子
      高清池
      高清溪
      高秀子
      曾士憲
      曾家樺(原名:曾月霜)
      曾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133元〔即土地
面積(492.37+492.37+984.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6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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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