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賴青松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被 告 方莊
方水坑
方家榛
方時逢(歿)戶嘉義縣中埔鄉○○村00鄰○○○0號
方時助
方時顯(歿)戶嘉義縣中埔鄉○○村00鄰○○○0號
方信雄
方博民
方美文
方瓊儀
方郁婷
方芓棋
方妙綺
方敏育
方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600 元【計算式:572 ㎡
×公告土地現值1,800 元/ ㎡=1,029,600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