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28號
CYDV,102,補,228,201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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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賴青松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被   告 方莊
      方水坑
      方家榛
      方時逢(歿)戶嘉義縣中埔鄉○○村00鄰○○○0號
      方時助
      方時顯(歿)戶嘉義縣中埔鄉○○村00鄰○○○0號
      方信雄
      方博民
      方美文
      方瓊儀
      方郁婷
      方芓棋
      方妙綺
      方敏育
      方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600 元【計算式:572 ㎡
×公告土地現值1,800 元/ ㎡=1,029,600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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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