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155號
CYDV,102,聲,155,201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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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金料
相 對 人 魏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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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