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黃成功
上 訴 人 黃淑珍
被上訴人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薛清蓮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08月13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兩造對於附件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請於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表示有無意見。
被上訴人應提出得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之法令(含規則、辦法、要點等內容)或契約依據之資料。
兩造如有必須聲請本院傳喚訊問之重要證人或調查之重要證據,應於五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