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2號
CYDV,102,建,22,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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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被   告 南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036,11 2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19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60,796元,該項裁定於 102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 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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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