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127號
CYDV,102,家聲,127,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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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賴勝雄
相 對 人 賴景章
      賴增添
      王賴玉蓮
      賴增強
      李賴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3 號),經判決確定後,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 家上易字第3 號判決確定,茲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亟待 請求執行,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惟聲請人已就本案即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3 號分割遺產事件向本院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以101 年 度家聲字第27號裁定,兩造未抗告,於101 年4 月27日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另案101 年度家聲字第27號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民事卷查明屬實,並有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各1 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相同金額即新台幣(下同)15 7,245 元部分再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從而, 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102 年6 月26日民事陳報狀所主張之其於101 年12月25日繳納之 6,072 元及189 元之地政規費,因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3 號分割遺產事 件係於100 年12月26日確定,亦據本院調閱96年度家訴字第 85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3 號分割遺 產事件民事卷查明屬實,該規費係於本案確定後所支出,非 本案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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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