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2年度,15號
CYDV,102,司法,15,2013072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清琴
代 理 人 歐榮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使本法人業務運作順利,修正組織章 程第6條、第12條、第16條,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捐助暨組 織章程第12條、第16條如附表所示部分,業經財團法人臺灣 省嘉義市太元寺102年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且 該董監事會議紀錄亦經嘉義市政府予以備查,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太元寺102年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 會議紀錄影本、嘉義市東區區公所102年4月26日嘉市○區○ ○○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第6條部分,並非屬捐助章程所 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