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文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捐助章程之監察人資格門檻甚高,遴 選適當人選擔任監察人不易,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第二十條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 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