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曾國銘
曾王麗吟
被 告 黃新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曾國銘、曾王麗吟對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85號,被告 黃新旭殺人未遂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