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15號
CYDM,102,聲,71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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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捷智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
第18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另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參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 187號張捷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 民國102年7月1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232公克,驗餘淨重0.22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鑑定其成分,其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 102年2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7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附卷可佐,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其成 分,其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24公克) ,有該院102年2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788 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 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惟引用刑法第40條第1項應為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誤,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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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