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祈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祈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侯祈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減刑)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年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20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28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