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651號
CYDM,102,聲,651,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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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熹俊
即 具保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
第3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熹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張熹俊前因竊盜案件,經受 刑人即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即具保人釋放,茲因受刑人 即具保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
㈠查受刑人即具保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71、1977號),經本院101年度易字199號判決 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4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該案件中,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1年2月8日, 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即具保人釋放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之判決書、刑 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
㈡另查上開案件確定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對受刑人即具保人位於臺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9樓之1之戶籍地合法傳喚、拘提執行無 著,且亦曾經發函通知受刑人即具保人,受刑人未到案執行 ,逾期將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3月28日嘉檢榮五101執3829字第007014號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272號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助字第 272號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2年7月4日拘提無 著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1日南檢玲申 102執助272字第40624號函、具保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等影 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㈢而受刑人即具保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堪 認受刑人即具保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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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