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2年度,62號
CYDM,102,交訴,62,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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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義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義雄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義 雄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102年刑法修正前第185條 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而前者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鎮宇、夏泳、賴哲緯聲請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就 過失傷害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被 告涉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部分,本院另以102年度嘉交簡 字第657號審結,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交通法庭庭審判長 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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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