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唯庭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
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且原定庭期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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