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陳瓊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世旭、石.
儒、石麗鳳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
院100 年度訴字第30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