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74號
NTDM,102,聲,474,201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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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宏宗
受 刑 人 湯振輝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宏宗因受刑人湯振輝違反森林法案 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湯振輝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並由具保人林宏 宗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件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32,256 元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 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均影本各1 紙( 見執行卷第2 頁至第4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附卷可憑。然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水里鄉○○村 ○○巷00號之住所傳喚受刑人,該執行傳票於102 年6 月7 日寄存在受刑人住所地之該管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影本1 份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5 頁),並於同年月17日生合法送 達受刑人之效力。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在南投縣水里鄉○○ 村○○巷000 ○0 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林宏宗偕同受刑人到 案執行,該通知書經具保人之母林蔣秋嬌於同年月6 日收受 而合法送達受刑人,此亦有送達證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 執行卷第5 頁反面,又該送達證書之列印日期為102 年6 月 5 日,送達人所蓋郵戳日期則為102 年6 月6 月,足見送達 時間欄所填載之時間102 年5 月6 日顯係102 年6 月6 日之 誤植,併此說明)。然受刑人未如期於同年6 月20日到案接 受執行,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 任,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然執行拘提之員警亦未能將 受刑人拘提到案,此亦有拘票及報告書均影本各1 紙附卷可



參(見執行卷第7 頁正反面)。此外,復查無受刑人及具保 人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形等節,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均 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9 頁、第11頁)。綜此, 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而具保人未經履行其具保責任,揆諸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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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