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11號
NTDM,102,撤緩,11,201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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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圖
上列受刑人因102 年度撤緩字第11號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裁
定在案,惟查受刑人黃政圖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
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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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