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政圖上列受刑人因102 年度撤緩字第11號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黃政圖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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