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全字,102年度,1號
TTEV,102,東簡全,1,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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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藍國華
相 對 人 謝嘉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 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 予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 、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 同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 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 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最高法院民國101 年台抗字第193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將於102 年9 月14日出獄,而據聲請 人所知悉,相對人之財產僅有寄存於台灣綠島監獄之保管金 約新台幣(下同)1 至2 萬元及所登記之掌上型數位電視及 數位收音機各1 台,而相對人為免接續執行,竟就對其傷害 遭判刑拘役50日之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足見相對人逃匿之意 至為明顯,實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惟聲請 人聲請假扣押,依其所提證據,僅就假扣押請求原因有所釋 明;然就假扣押原因,亦即日後有何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一節,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並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 ,僅泛言相對人將出獄,已預行隱匿處分財產云云,惟此純 屬其個人臆測之詞,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 明相對人有其所指之財務狀況異常,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 將成為無資力等不利於其求償之情形,本件假扣押之原因自 難認已為釋明。是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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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